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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推动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努力把芙蓉区建设成中部一流城区,根据省市相关经济政策,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指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本区,进入区域经济统计范围,缴纳区本级税收,为区域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企业及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奖励原则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企业当年所获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实缴区本级税收的30%。

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或奖励。

第二章引进企业奖

第四条引进银行机构奖

对2009年1月1日后引进全国性银行的省级分行入驻芙蓉区楼宇的,一次性奖励楼宇业主单位50万元;引进地方性银行(含外资银行)省级分行入驻芙蓉区楼宇的,一次性奖励楼宇业主单位25万元。

对现有商务楼宇经调整变更经营业态,新引进全国性银行省级分行或地方性银行省级分行(含外资银行)入驻的,按入驻银行机构实际经营面积,给予楼宇业主单位2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两种计奖方法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奖。

第五条引进企业总部奖凡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总部入驻芙蓉区的,一次性奖励业主单位10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区域性总部或国内500强企业总部入驻芙蓉区的,一次性奖励业主单位50万元;引进国内500强企业区域性总部或省内外大型企业(集团)总部入驻芙蓉区的,一次性奖励业主单位25万元。

第六条引进品牌企业奖凡引进一家国际酒店集团五星级酒店入驻芙蓉区的,一次性奖励业主单位50万元;引进一家国际知名品牌湖南总经销或旗舰店入驻芙蓉区的,一次性奖励业主单位10万元;引进一家规模型现代服务企业入驻芙蓉区的,一次性奖励业主单位10万元;引进一家国内一级物业管理公司入驻芙蓉区管理商务楼宇的,一次性奖励业主单位5万元。

第三章企业入驻奖

第七条银行机构入驻奖

1、建房购房补贴对2009年1月1日后在本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全国性银行省级分行或地方性银行(含外资银行)省级分行,自建或购买经营用房的,给予一次性建房或购房补贴。建房补贴和购房补贴按照其经营面积补贴200元/平方米,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2、租金补贴对租用经营用房的上述银行机构,租赁专业写字楼且租赁经营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给予3年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年120元计算,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租金补贴期内购买自用经营用房的,按购房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同时扣除已享受的租金补贴金额)。

第八条总部企业入驻奖总部企业入驻芙蓉区购买商务楼宇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作为自用经营场所的,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品牌酒店入驻奖国际酒店集团五星级酒店入驻芙蓉区的,从其申报纳税之日起,在剔除一次性税收之后,连续三年按实缴区本级税额的50%给予奖励。

第四章投资建设奖

第十条楼宇开发建设奖

1、奖励新建楼宇。对新建单体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含1.5万平方米)的纯商务楼宇或国际酒店集团五星级酒店的开发企业,按实缴区本级建安营业税的100%给予开发企业财政补贴。

2、奖励楼宇提质。对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旧商务楼宇进行整体改造提质,改造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改造后楼宇配套设施完善、服务功能齐全的,按改造提质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改造主体财政补贴。

3、奖励楼宇配套。对旧商务楼宇规划配套停车位不能满足需要,新增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停车场的,在建成投入使用后,按每个车位1万元给予投资主体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奖对投资新办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生物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信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至项目竣工投产后,剔除购地款项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奖对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改造提升产品品质档次或实现产品换代升级,实施技术改造后,生产能力显著增强,年度销售产值与实缴税额同步增长10%以上,当年技术改造投资额达3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企业奖励。

第五章产业发展奖

第十三条工业发展奖工业企业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年度销售产值首次达到下列台阶的给予奖励:企业当年销售产值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奖励企业2万元;当年销售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的,奖励该企业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销售产值1亿元即增加奖额1万元,以此类推。

第十四条商贸发展奖

1、品牌专业市场奖凡营业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市场,达到管理有序、环境良好、诚信经营、繁荣兴旺;场内经营户工商、税务登记率均达95%以上,依法缴纳税收;市场经营管理单位当年实缴区本级税额200万元以上;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的授予品牌专业市场奖,奖励市场经营管理单位10万元。

2、品牌商场奖凡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场(超市),零售额比上年增长20%以上,当年实缴区本级税额100万元以上,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的授予品牌商场奖,奖励经营管理单位10万元。

第十五条现代服务业发展奖对规模型现代服务企业给予奖励,年度销售(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缴纳区本级税额50万元以上的,奖励该企业5万元;年度销售(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缴纳区本级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奖励该企业10万元。

第十六条企业创品牌奖支持、鼓励企业创品牌,对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或“湖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七条科学技术奖企业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按下列标准给予研发集体或个人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按一、二、三等分别奖励30、20、10万元;获得部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按一、二、三等分别奖励8、6、4万元;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的,按一、二、三等分别奖励4、3、2万元。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实现产业化生产,年销售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实缴区本级税额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八条企业上市奖鼓励区内企业上市融资,做大做强。对已经进入上市辅导期并进入省重点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企业,给予奖励80万元,成功上市后奖励20万元;对成功借壳、买壳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六章发展贡献奖

第十九条企业税收贡献奖

1、新落户的工业、商业、服务业企业当年实缴区本级税额40万元以上,按其实缴区本级税额的20%奖励;新落户建安企业当年实缴区本级税额100万元以上,按其实缴区本级税额的15%奖励;新落户房地产企业当年实缴区本级税额400万元以上,按其实缴区本级税额5%奖励。

2、对下列常驻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凡当年缴纳区本级税额2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企业,按当年实缴区本级税额的3%给予奖励;房地产企业上年实缴区本级税额400万元以上,当年实缴区本级税额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按净增额的5%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优秀企业家奖对符合如下条件的工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授予“优秀企业家”称号,奖励2万元。其经营管理的企业积极推进企业制度改革,经营机制、生产技术不断创新,生产经营效益成效显著、在同行业中保持领先地位;当年实现生产销售额比上年增长20%以上,实缴区本级税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并在同行中领先;遵纪守法、管理规范、诚信纳税、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十一条行业纳税状元奖对在芙蓉区登记纳税的工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建筑业、物流业、批发与零售业、房地产业、酒店业、餐饮业,旅游业、娱乐业、中介服务业等11个行业的企业,当年实缴区本级税额位列行业第一名的,授予“行业纳税状元奖”,奖励企业5万元。

第二十二条两型社会建设贡献奖在两型社会建设中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贡献突出;在两型示范创建活动中打造特色,形成亮点,示范带动作用强;在区两型示范创建活动评比中获得“两型示范学校”、“两型示范企业”、“两型示范机关”、“两型示范村庄”、“两型示范社区”等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奖励示范创建单位5万元。

第七章优质服务奖

第二十三条楼宇优质服务奖

对商务使用面积达到1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企业入驻率常年达到90%以上,入驻企业工商、税务登记率达95%以上,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房屋租赁税的征收,为入驻企业服务满意率达95%以上的,按年度考核评定,授予物业管理机构楼宇优质服务奖,奖励物业管理服务单位6万元。

第二十四条服务经济发展奖街、乡、园、局圆满完成年度主要经济考核指标;如期完成重点工程拆迁进度;新增规模(限额)以上企业达到绩效考核标准;辖区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税务登记率均达到85%以上;创新发展方式、优化发展环境有显著特色;辖区内全年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通过综合考核,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60万元、50万元、40万元。

第二十五条优化经济环境奖在区委、区政府组织的“市民评议政府”活动中,政府职能部门获得优化服务评议满意率90%以上的,区直部门取前三名和市垂直管理部门取前二名,授予“年度优化经济环境先进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奖励的组织实施区经济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奖励方式为按年度考核计奖,年终授奖。

成立经济奖励工作评估小组,负责对上一年度奖励结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次年奖励政策修订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奖励的申请与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区经济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区经济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组织考核评比、审核、报批和表彰等工作。做到不漏奖、不少奖和不重复计奖。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奖金、荣誉的行为,违者收回奖金,取消荣誉称号,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奖励的约束条件享受上述奖励条款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国家、省、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意见,诚实守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不予奖励:当年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或恶性刑事案件的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偷税、逃税、抗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高污染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

第二十九条效力与解释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经济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区委、区政府原有关经济奖励政策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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